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法官、書記官迴避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二號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 彭建順 間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法官、書記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一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一號裁定,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能使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之情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沈方維法官王仁貴法官陳玉完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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