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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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37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乙○○受輔助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

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

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虹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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