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609號
原 告 黃原山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慧潔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主張被告
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3,499元,經核本
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8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