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155號

原告翌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佳琪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姿慧 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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