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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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25號上訴人 楊欽富
楊忠憲 被上訴人 吳奇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