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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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 林家妘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林 昱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淑玲 等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張淑玲給付原告林家妘新臺幣(下同)1239萬9208元、原告 林昱江 100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被告彰化縣花壇鄉公所給付原告林家妘1239萬9208元、原告林昱江100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被告彰化縣警察局給付原告林家妘1239萬9208元、原告林昱江100萬元,惟係不真正連帶之請求,其中一被告清償之部分,其餘被告即免除該部分清償責任,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39萬9208元(計算式:1239萬9208元+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920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林家妘最近診斷證明書。有否經失能鑑定?
三、提供肇事路口(彰化縣花壇鄉學前路、中山路白天之詳實照片(東、西方向及南、北方向),並加以說明。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