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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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人 黃靜 相對人 劉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劉家榮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 林愈翔 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擔保債權種類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黃靜於107年12月25日所立和解協議書發生之債務,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詎抵押債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08號判決確定在案,惟債務人不依約履行,迄尚積欠1,520,707元及利息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08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附表(土地)︰112年度司拍字第13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大林鎮吉林9168.00全部附表(建物)︰112年度司拍字第13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範圍備考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第一層騎樓合計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面積面積單位001169嘉義縣○○鎮○○街0號嘉義縣○○鎮○○段00地號商業用,鋼筋混凝土造1層37.9312.7850.7113.88平方公尺全部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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