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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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353號債權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債權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洪楷傑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聲請狀所附之汽車貸款契約書影本,債務人 黃沛萱 僅為「保證人」,依法應負一般保證人責任,與連帶保證人不同。故請具狀釋明或更正為「如對債務人洪楷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沛萱給付之」。
二、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正本1份及繕本2份。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