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322號債權人義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遠明 上列債權人義紘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技緻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義紘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技緻企業有限公司」請求支票債權之法律上依據(蓋支票發票人為 葉宗霖 ,非債務人技緻企業有限公司);倘有錯誤,請一併聲請更正之。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