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250號債權人迦南長照社團法人私立迦南住宿長照機構法定代理人 張佑嘉 上列債權人迦南長照社團法人私立迦南住宿長照機構因與債務人 黃萬宏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迦南長照社團法人私立迦南住宿長照機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之法人資格證明(如:法人登記證書),及張佑嘉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