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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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351號債權人 盧明旺 上列債權人盧明旺因與債務人 陳信作 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盧明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陳信作(住址彰化縣○○鄉○○村○村巷00○0號1樓)、債務人 鄧浚雄 (住址彰化縣○○鄉○○村○○路○段000號1樓)、債務人 陳宏彬 (住址彰化縣○○鄉○○村○○路○段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