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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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 戴瑞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市公所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整,將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訴之聲明應具體明確,且載明起訴之原因事實及理由、證據、請求權基礎(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被告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是否請求金額?「被告應負回覆他方損害發生之前原狀」,究是何意?是原告本件起訴,不合民事訴訟程式要件,請予補正。
二、又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所提書狀,無從得知原告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原告應補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縱使有聲請訴訟救助,仍宜確定)。
三、提出坐落彰化市○○○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非僅原告個人)、異動索引(以上均不可遮掩)。
四、提出上開土地之地籍圖謄本、現場照片。
五、起訴狀末,請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