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058號
原 告 郭宇豪
訴訟代理人 歐美玉
被 告 王唯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向本院提起損害賠償事件,因未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3日100年度司桃簡調字第506號調
解程序中當庭命原告於10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並
以100年度桃簡調字第506號函將該裁定於100年10月7日
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迄今
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足憑,其起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商啟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