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6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2月11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士林簡易庭以92年度士交簡字第665號(偵查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296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