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2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乙0000000
號甲0000000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林京瑩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法定代理人桃園縣政府代理人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天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桃園縣政府收養同意書。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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