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99號上訴人即被告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9,44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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