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928號
抗 告 人  蒲盛松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 鍾兆坤鄒德義 間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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