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928號
抗 告 人 蒲盛松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 鍾兆坤 、 鄒德義 間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