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1096號
法定代理人 鄭文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國興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元。經查本件
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