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10月2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月25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褔森
法官曾鴻文法官李秋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