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銘照律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張國棟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