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41號原告媚婷峰美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被告艾斯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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