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26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信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77,95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2,1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請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