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103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0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5年12月4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95年12月22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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