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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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408號原告乙○○被告甲○○
業花園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