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0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208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法 許德 南定代理人代理人 葉素禎 債務人 趙永証 債務人 趙達仁 債務人 張建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貳拾參萬捌仟捌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趙永証邀同相對人趙達仁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2年8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5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2年8月29日起至99年8月29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8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年息2.475%計算,並同意按照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已依規定調整為年息3.26%)。
(二)並約定如遲延履行時,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原利率20%加計違約金,有相對人立具之貸款契約為憑。
(三)茲因相對人只清償至96年6月5日止之本息,尚積欠詳如請求標的欄所列示之金額,雖屢次催討惟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何祖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