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180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劉竹峰 債務人 陳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叁萬叁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96年度促字第21809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1,259,763元│90年3月2日│8.63│90年4月3日│├──┼───────┼─────────┼─────────┼────────────┤│002│873,765元│90年2月2日│8.64│9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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