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181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楊良信 債務人 林進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肆拾陸萬陸仟叁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96年度促字第21816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1,975,878元│96年6月11日│3.36│96年7月12日│├──┼───────┼─────────┼─────────┼────────────┤│002│1,490,516元│96年6月11日│2.54│9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