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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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23號原告 陳宏銘 訴訟代理人 胡宗典 律師被告 蔡國進 訴訟代理人 彭子睿 複代理人 劉國政
陳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〇七年十一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被告所涉損害賠償之事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調偵續字第6號案件偵查在案,並經該案檢察官送請國立交通大學運輸與物流管理學系鑑定車禍肇事原因,因該鑑定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而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為由,於民國107年11月7日裁定於該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惟該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調偵續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5719號駁回再議確定,有該處分書2份在卷可稽。是本院107年11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理由已不復存在,爰依職權將上開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