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44號聲請人 莊博全 代理人 童兆祥 律師相對人 黃業竣 關係人 賴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業竣於民國(下同)98年5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即關係人賴瑞珍對聲請人之被繼承人 莊榮源 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應收帳款承購契約等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5,000,000元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被繼承人莊榮源於108年12月19日死亡,前開抵押權及所擔保債權經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並於109年10月26日辦畢(分割繼承)登記在案。另債務人黃業竣於104年9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債務之清償,設定12,000,000元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而債務人先後向聲請人之被繼承人及聲請人借款共2,000萬元,並由債務人共同簽發發票為107年9月22日及109年5月31日、票面金額均為1,000萬元之本票二紙以供擔保,另有違約金及加速條款等約定。詎料,債務人並未依約還款,雖經聲請人於109年9月22日提示本票,亦不獲付款,聲請人執前開本票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裁定本票付強制執行,是債務人所負借款、票據債務均已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土地標示附表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952號民事裁定影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0年9月13日新院嶽民政110司拍144字第028469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即債務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已分別於110年9月17日合法送達予相對人及關係人,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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