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小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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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227號
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洪婉華
被告 黃星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