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047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告 陳伃歆 即 陳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壹仟柒佰柒拾伍元自民國10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荷商荷蘭銀行(先由蘇格蘭皇家銀
行受讓其營業及資產負債,再由澳商澳洲紐西蘭銀行集團股
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承受,嗣更名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
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簽帳使用,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如
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嗣原債權人將債權讓與原告,依金融
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第18條第3項登載報紙公告
等語,業據提出相符之證據。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民法第
312條規定請求如主文所示,即無不合。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
為1,200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2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