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745號
上 訴 人 林太乙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沛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2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