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64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7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及其他與授信有關業務,包括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所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其他債務人應負擔之法律程序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8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7月11日起至124年7月10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4年7月29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94年8月3日邀同第三人 莊碧輝 擔任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800,000元、20,000元,邀同第三人莊碧輝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2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均自94年8月3日起至114年8月2日止,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如有逾期繳納,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即應立即全數清償,且自遲延之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9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參諸上開約定,相對人所借款項即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討均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個人購屋貸款契約、房屋貸款契約書、放款帳卡(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蔣淑君~F0~T40┌─────────────────────────────────────────────────────────────┐│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56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東鎮│資源││1940│建││20│80.00│10000分之│││││││││││││25││├─┼───┼────┼────┼────┼────────┼─┼──┼──┼───────┼─────┼─────────┤│2│新竹縣│竹東鎮│資源││1941│建││41│84.00│10000分之│││││││││││││25││└─┴───┴────┴────┴────┴────────┴─┴──┴──┴───────┴─────┴─────────┘┌─────────────────────────────────────────────────────────────┐│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56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八│││││││││││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2│新竹縣竹東鎮│新竹縣竹│住家用、│7│││││││││││7│陽台、│7│平│全部│共用部││1│3│和江街156巷1│東鎮資源│鋼筋混凝│2│││││││││││2│雨遮│.│方││分:資│││8│9號8樓│段1940地│土造、8│.│││││││││││.││8│公││源段24│││2││號│層│4│││││││││││4││7│尺││50、24│││││││6│││││││││││6│││││56建號│││││││││││││││││││││││,權利│││││││││││││││││││││││範圍分│││││││││││││││││││││││別為:│││││││││││││││││││││││10000│││││││││││││││││││││││分之37│││││││││││││││││││││││8、100│││││││││││││││││││││││000分│││││││││││││││││││││││之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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