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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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5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4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委任保證、代墊款、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期間自94年4月6日起至134年4月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4年4月12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4月14日邀同第三人乙○○擔任連帶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1,150,000元、⑶350,000元,約定利息分別採⑴機動、⑵機動、⑶機動利率計算,到期日分別為⑴114年4月14日、⑵114年4月14日、⑶101年4月14日止,且均約定前開借款如有逾期繳納,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即應立即全數清償,且自遲延之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分別自⑴95年6月14日、⑵95年6月14日、⑶95年4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計尚欠借款本金⑴2,000,000元、⑵1,150,000元、⑶308,66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之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討均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蔣淑君┌─────────────────────────────────────────────────────────────┐│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55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東興││68│建││11│59.78│10000分│││││││││││││之194││└─┴───┴────┴────┴────┴────────┴─┴──┴──┴───────┴────┴──────────┘┌─────────────────────────────────────────────────────────────┐│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55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1│新竹縣竹北市│新竹縣竹│住家用、│8│││││││││││8│陽台│1│平│全部│共用部│││5│嘉興路384巷5│北市東興│鋼筋混凝│5│││││││││││5││0│方││分:東│││1│號4樓│段68地號│土造、6│.│││││││││││‧││.│公││興段19││││││層│8│││││││││││8││8│尺││2、195│││││││9│││││││││││9││3│││建號,│││││││││││││││││││││││權利範│││││││││││││││││││││││圍分別│││││││││││││││││││││││為:10│││││││││││││││││││││││000分│││││││││││││││││││││││之915│││││││││││││││││││││││、1000│││││││││││││││││││││││0分之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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