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6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五輝被告吳惠珠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吳惠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五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惠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由具保人黃五輝於民國99年3月8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通知被告吳惠珠於99年8月12日到案執行,上開傳票已於99年7月27日寄存於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並通知具保人黃五輝於99年8月12日通知或帶同被告吳惠珠到案執行,該通知函業於99年7月27日由具保人黃五輝之同居人收受,因被告吳惠珠未到案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命警拘提,因拘提未著,被告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苗檢哲執 丙99執1858字第14916號追保函、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
四、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黃五輝所繳納之保證金20,000元。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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