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明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86號、99年度執他字第4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具四色牌伍拾捌副及賭資新臺幣參仟捌佰伍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明輝因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而涉嫌刑法第268條之賭博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975號判決免訴確定在案。而當場為警查獲扣案之四色牌58副、賭資新臺幣(下同)3,850元,均係被告所有,為供被告犯本件賭博罪所用及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業經本院於99年10月29日以99年度易字第975號判決免訴,並於99年12月14日確定在案,有上述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至該案查扣之賭具四色牌58副、賭資3,850元,係被告因犯賭博罪所用及所得而當場扣得之物,亦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查。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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