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麗珠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叁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麗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89年11月5日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64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結晶2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之結果,確屬甲基安非他命無誤,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後段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情。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1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經查:被告因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該署89年度毒偵字第646號不起訴處分書可稽,而該案中扣案之結晶2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合計0.39公克),有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該結晶確屬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