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3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秉儒 上訴人即被告 馮鋼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莉鈞范佩玲王甄臻王錫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交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8,616元,經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29日通知、106年10月26日裁定,限令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及裁定業於106年10月5日、106年10月31日、106年11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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