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上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上字第233號上訴人劉 李珮琿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 律師被上訴人 楊星朗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 律師
李耀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肆拾叁萬捌仟捌佰伍拾陸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
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故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次按,因財產權起訴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前開規定及說明,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原起訴請求確認兩造就附表一所示遺產之贈與關係不存在(見原審板調卷第2至10頁),嗣於民國103年2月24日變更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兩造之被繼承人 楊許玉燕 (下稱其名)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主張依遺囑其應受分配之比例為5/8(見原審卷一第20至26頁);嗣於本院追加如附表二所示楊許玉燕之畫作30幅為本件遺產範圍,兩造並合意每幅畫作價值新臺幣(下同)20萬元(見本院卷三第152頁)。則楊許玉燕之遺產範圍應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陳報狀及作品明細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7至18頁、本院卷二第191至199頁)。
又被上訴人係於102年11月26日起訴,有原法院收狀戳可憑(見原審板調字卷第2頁),故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中土地部分以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房屋按課稅現值,股票按102年11月26日之集中市場之收盤價計之,畫作部分兩造合意每幅20萬元,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27號 劉李珮琿 等4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之鑑定報告足參(見本院卷二第240頁)。查附表一編號1、2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5萬4,600元、編號3為5萬4,706元,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可參(見原審板調字卷第24至29頁),土地價額合計為886萬1,722元{計算式:(573.57×54,600×1/10)+298×54,600×1/10)+(750×54,706×1/10)=8,861,722元,四捨五入,下同};房屋為1萬4,240元,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8頁);編號5至7之存款合計7萬2,139元(見原審卷一第18頁,計算式:19,044+51,305+1,790=72,139元);編號8至16之股票在起訴時每股收盤價如附表一價值欄所示,亦有卷附各股之收盤價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32至238頁),合計15萬4,068元{計算式:(21.85×1545)+(20.55×260)+(11.8×414)+(25.35×820)+(12.05×796)+0+(17×4,078)+(17.8×583)+0=154,068元};畫作為600萬元(計算式:30×200,000=6,000,00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943萬8,856元{計算式:(8,861,722+14,240+72,139+154,068+6,000,000)×5/8=9,438,8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4,456元,被上訴人僅繳納8萬6,536元(見原審板調字卷第1頁前附收據),尚應補繳7,920元(計算式:94,456-86,536=7,920元),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起訴。
三、又本件原審判決就楊許玉燕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依原審判決所定之分割方法分配,劉李珮琿不服,提起上訴,認應駁回上訴人之訴,其上訴利益額即應以被上訴人起訴時(含於本院追加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範圍)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943萬8,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1,684元,上訴人僅繳納8萬1,690元(見本院卷一第22頁),尚應補繳5萬9,994元(計算式:141,684-81,690=59,99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何君豪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魏汝萍附表一:楊許玉燕之遺產┌──┬───┬────────────┬──────┬─────┐│編號│項目│財產內容及數量│價值(新台幣│總價(元)│││││元,下同)││├──┼───┼────────────┼──────┼─────┤│1│土地│新北市○○區○○段765地│54,600元/平│3,131,692││││號(573.57平方公尺,持份│方公尺│││││10分之1)│││├──┼───┼────────────┼──────┼─────┤│2│土地│新北市○○區○○段766地│54,600元/平│1,627,080││││號(298平方公尺,持份10分│方公尺│││││之1)│││├──┼───┼────────────┼──────┼─────┤│3│土地│新北市○○區○○段813地│54,706元/平│4,102,950││││號(750平方公尺,持份10分│方公尺│││││之1)│││├──┼───┼────────────┼──────┼─────┤│4│房屋│門牌號碼:新北市永和區博│14,240元│14,240││││愛街7號(未辦理保存登記││││││)│││├──┼───┼────────────┼──────┼─────┤│5│存款│永和郵局(帳號0000000)│19,044元│19,044│├──┼───┼────────────┼──────┼─────┤│6│存款│國泰世華銀行永和分行(帳│51,305元│51,305││││號000000000000)│││├──┼───┼────────────┼──────┼─────┤│7│存款│華南銀行永和分行(帳號│1,790元│1,790││││000000000000)│││├──┼───┼────────────┼──────┼─────┤│8│投資│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21.85元/股│33,758││││1545股│││├──┼───┼────────────┼──────┼─────┤│9│投資│大魯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20.55元/股│5,343││││260股│││├──┼───┼────────────┼──────┼─────┤│10│投資│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1.8元/股│4,885││││414股│││├──┼───┼────────────┼──────┼─────┤│11│投資│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0│25.35元/股│20,787││││股│││├──┼───┼────────────┼──────┼─────┤│12│投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6│12.05元/股│9,592││││股│││├──┼───┼────────────┼──────┼─────┤│13│投資│亞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9│0元/股│0元││││股│││├──┼───┼────────────┼──────┼─────┤│14│投資│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7元/股│69,326││││4078股│││├──┼───┼────────────┼──────┼─────┤│15│投資│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7.8元/股│10,377││││583股│││├──┼───┼────────────┼──────┼─────┤│16│投資│臺東區中小企銀股份有限公│0元/股│0││││司269股│││└──┴───┴────────────┴──────┴─────┘
附表二:楊許玉燕畫作┌──┬──────────────┬─────┐│編號│財產內容及數量│價值│├──┼──────────────┼─────┤│1│觀音山(27x35cm)│每幅│├──┼──────────────┤20萬元││2│巴黎街道(45.5x53.5cm)││├──┼──────────────┤││3│古典花園(46x53cm)││├──┼──────────────┤││4│玫瑰花(53x45.5cm)││├──┼──────────────┤││5│黃金花滿山(加州)(72.5x91cm)││├──┼──────────────┤││6│雪景(73x91cm)││├──┼──────────────┤││7│富士山(60.5x72.5cm)││├──┼──────────────┤││8│舊街(72.5x91cm)││├──┼──────────────┤││9│威尼斯(53x45.5cm)││├──┼──────────────┤││10│萊茵河城堡(72.5x91cm)││├──┼──────────────┤││11│聖心堂舊巷(53x45.5cm)││├──┼──────────────┤││12│淡水(72.5x91cm)││├──┼──────────────┤││13│靜物(72.5x91cm)││├──┼──────────────┤││14│觀音山(72.5x91cm)││├──┼──────────────┤││15│巴黎舊巷(72.5x91cm)││├──┼──────────────┤││16│編織少女(53x45.5cm)││├──┼──────────────┤││17│蓮花池(72.5x91cm)││├──┼──────────────┤││18│溫和(72.5x91cm)││├──┼──────────────┤││19│花園(72.5x60.5cm)││├──┼──────────────┤││20│雪景(41x61.5cm)││├──┼──────────────┤││21│春天(38x45cm)││├──┼──────────────┤││22│少女(60x49cm)││├──┼──────────────┤││23│山(52.5x44cm)││├──┼──────────────┤││24│秋景(60x71cm)││├──┼──────────────┤││25│船(59x71cm)││├──┼──────────────┤││26│秋色(70x89cm)││├──┼──────────────┤││27│雪山(75.5x89cm)││├──┼──────────────┤││28│希臘天空之城(38x45.5cm)││├──┼──────────────┤││29│巴黎聖母院(60.5x72.5cm)││├──┼──────────────┤││30│晚秋(35x43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