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9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號4樓(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0九號、二六七四號、二六七七號、三0六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二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情形,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楊皓清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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