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41號上訴人王 蔡阿珠 訴訟代理人 蔡明福 被上訴人 蔡樹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黃茂宏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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