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召開都市計畫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3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 翁錦魁 等人之住所或居所等相關年籍資料;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名稱、法定代理人及其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8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0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僅具狀泛稱由本院向全省戶政事務所查詢即可得知云云,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自難認已依期補正前揭本院命補正事項。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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