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74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74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43號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債 務 人 江中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零柒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江中立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
,惟債務人自協商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依債務協商契約內容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數到期,且依債務協商契約內容第3條約定『本人如對任一債權銀行未依本協議書清償,……,未到期部分視為全數到期,除不得依協商機制申請協商外,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先予敘明。
㈡債務人於民國93年7月11日與債權人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且有借款申請書可稽。詎料前開欠款債務人僅繳息至民國94年11月3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債權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43號利息: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江中立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10794 │ │月1日起 │ │ ││ │元 │ ├──────┼──────┼───────┤│ │ │ │自民國94年11│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月4日起 │月31日止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