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家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扣減遺贈財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上字第16號上訴人 郭玫玲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被上訴人 郭梅華
郭雨堃 兼上列二人 郭勁甫 訴訟代理人人被上訴人 鄭卉琦 上列當事人間扣減遺贈財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6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就附表所示問題提出書狀說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范明達法官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桂玉附表:
一、上訴人應確認下列事項:上訴人於104年3月30日提出「民事綜合言詞辯論意旨補充狀」(下稱補充狀),於附表3-1增列債權新台幣(下同)20萬元為 郭天德 遺產分割標的,與104年3月9日所提「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所主張內容已有出入,然「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下稱辯論狀)關於分割方法、特留分之計算及計算後聲明請求之數額,並未於補充狀中為相應之調整,請確認上訴人之真意應以辯論狀或補充狀為準?
二、被上訴人確認下列事項:㈠關於士林前街房地,被上訴人主張之真意係:士林前街房地
應為郭天德所有,上訴人之所有權登記無效,故仍應列為郭天德遺產?抑或,該房地係郭天德對上訴人之生前特種贈與,應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予以歸扣?如認是特種贈與,上訴人主張前街房地並非應歸扣之特種贈與(非因結婚而受贈之),被上訴人對此有何意見?㈡依上訴人所提勞保家屬死亡給付收據,其上所載被保險人為
上訴人(見原審卷㈢第87頁),被上訴人於原審言詞辯論期日已表明「此部分捨棄,不將此部分列入遺產」(見原審卷㈢第94頁),惟被上訴人於本院所提答辯狀就此復為爭執,請確認被上訴人之真意為何?㈢文林路房地整修工程其後有無進行、尾款已否給付?如未進
行,是否將繼續進行?與 鍾雨和 間有無合意解除或終止改建工程契約關係?如有,已交付之第一期款40萬元如何處理(提相關證據配合說明)?㈣被上訴人所提金飾清單,於郭天德生前係郭天德一人所有?
有無包括屬郭雨堃所有之金飾?又或該金飾係「全家」所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