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206號
原 告 許瑞展
被 告 徐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擴張訴之聲明,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擴張聲明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
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
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
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
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
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此有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於
本院104年度簡字第594號刑事簡易案件中,對於被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惟上開刑事
案件審結時,於民國104年5月29日裁定將上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適用民
事訴訟有關規定,而不再適用刑事訴訟規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之損害賠償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42,000元及遲延利息,嗣原告於104年9月1
日言詞辯論時以言詞擴張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0,000元及
遲延利息,則就擴張之18,00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自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本院於104年9月1日言
詞辯論期日當庭命原告於104年9月8日前應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並已記明言詞辯論筆
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擴張聲明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至於原告原先請求被告給付42,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
分,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04年9月15日宣判,附此
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