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小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小字第257號原 告 吳芷菲 被 告 戴琛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8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法官張家豪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書記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