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司斗調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蓮河 等22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及全體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
二、陳明全體相對人之姓名及住所。
三、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