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30號
原 告 呂榮謨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9,2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