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補字第22號
原   告  張創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瑞祥 即精鑫工業社間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49,000元(油壓測漏機15,000元,碟煞測試機34,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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