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永業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6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1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黃楓茹附表:
┌──────────────────────────────────────────────────────┐│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5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鄉親旅行社有限公司│龜山鄉農會│94年6月15日│29,876元│FA六0七二四九│││1│ 林麗卿 ││││九││├─┼─────────┼─────────┼───────────┼────────┼────────┼──┤│00│鄉親旅行社有限公司│龜山鄉農會│94年6月15日│54,736元│FA六0七二四九│││2│林麗卿││││八││├─┼─────────┼─────────┼───────────┼────────┼────────┼──┤│00│鄉親旅行社有限公司│龜山鄉農會│94年6月15日│201,331元│FA六0七二四九│││3│林麗卿││││七││├─┼─────────┼─────────┼───────────┼────────┼────────┼──┤│00│鄉親旅行社有限公司│龜山鄉農會│94年6月15日│58,569元│FA六0七二五0│││4│林麗卿││││0││└─┴─────────┴─────────┴───────────┴────────┴────────┴──┘